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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嚴重抗議日本扣我漁船
日本扣我漁船兩岸連手打緊擊日本不法
沖之鳥礁事件 立法院發出朝野黨團共同聲明



針對台灣漁船在沖之鳥礁外公海海域遭日本扣押並強索保證金一事,立法院29日發出朝野黨團共同聲明譴責日方。

針對台灣漁船在沖之鳥礁外公海海域遭日本扣押並強索保證金一事,立法院朝野今(29)日發出共同聲明譴責日方;並表示沖之鳥礁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島嶼的定義,日本僅能依照國際慣例主張12海浬範圍,並無權主張200海浬的經濟海域。

聲明中指出,台灣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東南外海167海浬的公海作業;日本公務船違反國際慣例,在公海上扣補我國籍漁船強索保證金之海上霸凌行徑,嚴重侵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對台日長期友好關係造成傷害,。

聲明中也要求,外交部應立即日本政府表達抗議,強力交涉,確保未來不再發生類此事件,以捍衛台灣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格尊嚴。


 
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全文如下:

對於日本籍公務船於沖之鳥礁之公海海域強扣我國屏東琉球籍漁船東聖吉16號,對我漁民上銬脫衣檢查並強索170萬保證金,違反海洋法公約公海自由,嚴重侵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表達強烈譴責抗議。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島嶼的定義應是「漲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陸地區域」,沖之鳥面積合計約9平方公尺,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礁石」,只是礁而非島,日方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依國際慣例僅能主張12浬為其範圍,無權主張200浬經濟海域。

我東聖吉16號漁船於沖之鳥礁約東南東方167浬作業,該海域為公海海域,日本公務船違反國際慣例,恣意擴張經濟海域,在公海上扣補我國籍漁船強索保證金之海上霸凌行徑,嚴重侵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對雙方長期友好關係造成傷害,本院表達嚴重譴責及抗議。

日本政府於公海上多次強扣我漁船危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嚴重影響雙方關係之正面發展,爰要求外交部應即向日本政府表達抗議,強力交涉,確保未來不再發生類此事件,以捍衛我國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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